【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上訴案
來源:廣州合同律師 網址:http://www.reversemymortgages.com/ 時間:2015-02-10 13:02:24
???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上訴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鄭民一終字第136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雙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俊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明魁,鄭州雙匯物流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趙盈海,鄭州雙匯物流有限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中鐵快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旭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慶君,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躍,北京中鐵快運有限公司經理。
????上訴人鄭州雙匯物流有限公司因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09)開民初字第2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交2008年4月10日雙匯快運貨運單第三聯(到貨記賬),載明:發貨人為中鐵快運,收貨人為劉紅麗,貨物名稱為氨酚,該貨運單下方印有托運人聲明:我ㄍ我們已經詳細閱讀了本運單北面的協議內容,承運人已將該協議的條款作了說明和解釋,我ㄍ我們完全同意該運輸條款,我ㄍ我們確認該配送單未保價,一旦發生貨損、貨差或丟失,賠償額為被損貨物運費的3-10倍。該貨運單左下方有原告方工作人員在發貨人處簽字。該貨運單右下方提貨人處有王偉簽字。原告提交2007年(應為2008年)4月12日由被告出具的證明一份,載明:北京中鐵快運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委托鄭州雙匯物流有限公司發往河南駐馬店啟元藥業有限公司,收貨人劉紅麗,藥品小兒氨酚烷胺顆粒(4g*12),60箱內裝9000盒,中鐵運單號7530390,雙匯運單號10125602,2008年4月11日上午,鄭州雙匯物流有限公司駐馬店分公司將該批貨物送到啟元藥業有限公司院內后,被人以啟元藥業工作人員王偉的名義領取,現駐馬店啟元藥業有限公司不承認收到該批貨物,鄭州雙匯物流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16時報警,目前警方正在調查之中。原告提交2008年4月15日河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2008年6月5日由太陽石(唐山)藥業有限公司出具的索賠函及發往駐馬店貨物明細各一份,證明丟失藥品實際價值為873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稱提貨人報貨運單號,收貨人姓名、電話,經確認與貨運單一致,即可簽名提貨,不需要貨運單等書面文件,被告未要求貨物簽收人王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原審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在原告將貨物交由被告后,被告應將貨物安全送達指定收貨人。本案被告在未核實王偉身份的情況下,即將指定收貨人為劉紅麗的貨物交給王偉,導致貨物丟失,被告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貨物丟失損失873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辨稱原告未辦理投保,賠償額不應超過該單件貨物運費的3-10倍,法院認為,被告對原告貨物的丟失存在過錯,不能以該項約定免除其賠償責任,故對被告該辨稱,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判決:被告鄭州雙匯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中鐵快運有限公司貨物丟失損失八萬七千三百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一千九百八十三元,減半收取九百九十一元五角,由被告鄭州雙匯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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