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權轉讓】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效力問題
來源:廣州合同律師 網址:http://www.reversemymortgages.com/ 時間:2015-01-06 13:01:24
??? ????【銀行債權轉讓】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效力問題
????――林許生訴廣東省漁業開發有限公司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發布時間:2010-5-20 16:55:53
????陳紅雨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問題提示]
????商業銀行的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商業銀行將該逾期貸款轉讓給不具有經營金融業務資格的個人,該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要點提示]
????商業銀行的貸款到期后,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和利息,商業銀行與不具有經營金融業務的個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并得到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批準同意,個人也就所受讓的債權向商業銀行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且個人在取得債權后并未以商業銀行的名義催收債務。故實際上商業銀行對原借款人的貸款本息基本已收回,其金融經營行為已結束。商業銀行與個人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并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個人的利益。因此,該債權轉讓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該債權轉讓合法成立后,個人依法取得了該債務的債權人地位。
????[案例索引]
????一審: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2006]霞民三初字第307號民事判決(2006年11月8日)
????二審: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湛中法民二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2007年2月25日)
????再審: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湛中法民再字第47號民事判決(2009年7月6日)
????[案情]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東省漁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漁業公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東省漁業開發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湛江漁業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林許生。
????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湛江市商業銀行。
????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2006]霞民三初字第307號民事判決審理查明,2006年6月1日林許生與湛江市商業銀行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湛江市商業銀行將其擁有對湛江漁業公司19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的到期債權,以及對湛江市霞山水產交易中心市場經營權的質押轉讓給林許生。2006年6月1日,林許生依約向湛江市商業銀行還貸款19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18846.45元。2006年6月5日經湛江市公證處公證,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給湛江漁業公司。湛江漁業公司以林許生與湛江市商業銀行債權轉讓行為無效為由,不愿向林許生履行債務而引起糾紛。林許生于2006年6月22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另查,2004年10月29日,湛江漁業公司與湛江市商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湛江漁業公司與湛江市商業銀行借款250萬元,借款月利率為6.51‰,借款期限為2004年10月29日至2005年7月29日。同日,湛江漁業公司與湛江市商業銀行簽訂《權利質押合同》,湛江漁業公司以湛江市霞山區水產交易中心市場經營權作質押。湛江市商業銀行依約履行合同。至借款期滿,湛江漁業公司尚欠190萬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清償。
????又查,湛江漁業公司系省漁業公司的分公司,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湛江漁業公司的借款及質押行為得到省漁業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并于2004年10月26日出具《授權委托書》。另外,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給湛江市商業銀行發給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顯示,該銀行的企業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湛中法民二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審理查明,2006年6月1日,湛江市商業銀行與林許生簽訂一份《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湛江市商業銀行同意將其根據(2004)湛商拓流借字第0032號借款合同、(2004)湛商拓流保字第025號保證合同等其他有效存在的協議資料證明其擁有對湛江漁業公司到期合法有效且在法律時效上有追索權的190萬元借款及其應收利息債權和對湛江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擔保權轉讓給林許生。轉讓債權價款是190萬元及其利息(計算至該債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日止),并在轉讓協議生效之日一次性足額付給湛江市商業銀行。湛江市商業銀行須提供該筆到期債權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證據及催收債權等證據給林許生,并在林許生催討債權時予以法律上包括出庭參與訴訟在內的必要協助。但該債權是否實現由林許生負責,與湛江市商業銀行無關。本協議在湛江市商業銀行收足轉讓款后生效,雙方共同通知債務人及湛江市國資公司。同日,林許生將該轉讓價款支付給湛江市商業銀行。同時,林許生(甲方)與湛江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乙方)簽訂一份《免除保證責任協議書》,約定乙方同意甲方受讓上述債權及免除乙方的擔保責任等內容。2006年6月5日,湛江市公證處經湛江市商業銀行委托,向湛江漁業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此后,因湛江漁業公司不同意向林許生履行義務,林許生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湛江漁業公司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又查明,2004年10月29日,湛江漁業公司與湛江市商業銀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湛江漁業公司向湛江市商業銀行借款250萬元,借款用途貸新還舊,借款期限為2004年10月29日至2005年7月29日,借款利率月息6.51‰;雙方另行簽訂2004年湛商拓流質字第0004號質押合同、2004年湛商拓流保字第0025號保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即向法院起訴等內容。同日,雙方簽訂一份《權利質押合同》及《質押權利清單》,約定湛江漁業公司以湛江市霞山區水產交易中心市場經營權作為上述借款的質押擔保。借款期滿后,湛江漁業公司未能還清借款本息,尚欠湛江市商業銀行借款190萬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清償。
????另查明:湛江漁業公司系省漁業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湛江漁業公司的借款及質押行為得到省漁業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同意。
????[審判]
????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2006]霞民三初字第307號民事判決認為:林許生與湛江市商業銀行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湛江市商業銀行將其擁有對湛江漁業公司19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債權,屬于債權轉讓行為。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之規定,且沒有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企業、個人不得辦理金融業務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家金融政策等禁止性規定?!督鹑谫Y產管理公司條例》所規定的內容是相對國有銀行而擬定條款,而對股份制銀行并沒有作相應的規定,該條例對股份制銀行的債權轉讓不應具有約束力,同時,該條例也沒有對自然人受讓銀行債權作出強制性禁止規定,故應確認該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林許生可以成為合法的受讓人,依法予以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后,湛江市商業銀行和林許生依法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給湛江漁業公司,履行了法定的通知義務。因此,林許生與湛江市商業銀行債權轉讓行為對湛江漁業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林許生依法成為上述債權的債權人。至于湛江漁業公司堅持抗辯認為,林許生受讓湛江市商業銀行的債權屬于從事金融業務的行為,但經審查,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林許生是其個人從事金融業務的行為。因此,該抗辯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采信。湛江漁業公司與湛江市商業銀行簽訂的《權利質押合同》,湛江漁業公司以湛江市霞山區水產交易中心市場經營權作質押,屬于借款合同的從合同,該質押權為債權的從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因此,湛江市商業銀行轉讓債權,林許生同時取得與